攀枝花市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攀東市監新告字〔2019〕63號)
來源:攀枝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發布時間:2020-04-15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攀枝花和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調查的你公司涉嫌利用虛假信息、廣告或者宣傳,引誘客戶訂立合同一案,已調查終結。因你公司無法直接或郵寄送達聽證告知文書,現以公告方式送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五十一條、第七十四條、《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暫行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現將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告知如下:
現查明:你公司于2010年8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成立,主要經營房地產開發。
2013年起,你公司開發建設“龍發時代天街” 房地產項目。2014年11月,你公司取得該項目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并開始對外銷售,其中包括該項目3號樓盤(機場路82號1棟)16-24層,共計:55套的商品住宅房(又稱“酒店式公寓”),實測面積共計:3545㎡。
你公司在銷售上述“酒店式公寓”過程中,通過散發的DM宣傳單、“攀枝花房天下”(網址:https://panzhihua.fang.com/)等途徑,分別向公眾宣傳:“酒店統一由香港蔚藍國際酒店運營,……由攀枝花市和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全程擔保,租金月月到賬,輕松當上炳三區翹腳老板”、“龍發時代天街目前已與香港蔚藍國際公寓簽訂合作協議,香港蔚藍國際酒店公寓即將入駐龍發時代天街三號樓,并打造炳三區媲美五星級的國際酒店”、“為了慶祝香港蔚藍國際酒店首次登陸攀枝花,但凡購買蔚藍國際酒店的客戶,可享受……,輕松收獲財富,讓您從此成為新城核心商圈翹腳老板”等信息。客戶獲取上述信息后,與你公司訂立上述“酒店式公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和《履約承諾書》,同時還一并與運營管理方攀枝花駿豪置業有限公司簽訂了《委托運營管理合同》。
另查明,你公司未與“香港蔚藍國際公寓”簽訂合作協議。
至調查終結時止,你公司開發的上述55套“酒店式公寓”已全部售出,獲不含稅銷售額14592484.57元,核算成本為3849.15元/㎡。
我局認為: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四川省合同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利用虛假信息、廣告或者宣傳,引誘當事人訂立合同行為。”的規定,構成利用虛假信息、廣告或者宣傳,引誘客戶訂立合同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給予行政處罰。
根據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第四條“違法銷售商品的違法所得按違法銷售商品的銷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購進價款計算。”的規定,以及參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對河北省建設廳<關于提請解釋“違法所得”具體含義的請示>的復函》(建法函[2008]326號)中:“《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中的‘違法所得’,宜理解為房地產開發擅自預售商品房的全部收入扣除其開發建設經營成本的所得”的答復,本案的違法所得為:不含稅銷售額14592484.57元-(成本3849.15元×實測面積3545㎡)=947247.82元。
鑒于你公司無法定減輕或從輕、從重等情形,依法應給予一般行政處罰。
綜上所述,依據《四川省合同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利用合同實施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并處暫扣許可證、營業執照,責令停業整頓。”的規定,擬責令你公司立即停止上述違法行為,并擬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947247.82元;
2、罰款人民幣1894495.64元;
兩項合計2841743.46元。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七十四條規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六十日內,即視為送達。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以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暫行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并可要求舉行聽證。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未行使陳述、申辯權,未要求舉行聽證的,視為放棄此權利。
聯系人: 魯興偉 聯系電話:0812- 3328845
攀枝花市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