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公告(攀東市監處公字〔2020〕第 01號)
來源:攀枝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發布時間:2020-06-16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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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立案調查的你單位利用虛假信息、廣告或者宣傳引誘當事人訂立合同案已調查終結,因你單位違反了《四川省合同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利用虛假信息、廣告或者宣傳,引誘當事人訂立合同行為”之規定,已構成違法行為。依據該規定,本局決定依法對你單位實施行政處罰。
本局在作出本處罰決定之前,已按法定程序公告告知你單位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及其依法享有陳述、申辯、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以上你單位在法定期限內均未行使陳述、申辯及聽證權。
依據《四川省合同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利用合同實施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并處暫扣許可證、營業執照,責令停業整頓”之規定,責令你單位停止違法行為,并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947247.82元;
2、罰款人民幣1894495.64元;
兩項合計2841743.46元。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攜帶本處罰決定書,到攀枝花市商業銀行東城支行繳納罰沒款,戶名:東區財政局非稅收歸集戶,賬號:77121015201110000402。逾期繳納罰沒款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的罰款由代收機構直接收繳。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攀枝花市東區人民政府或攀枝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局申請復議,或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攀枝花市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逾期既未申請行政復議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拒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處罰決定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視為送達。你單位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處罰決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攀枝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或攀枝花市東區人民政府或申請復議,也可在處罰決定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攀枝花市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