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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

來源:攀枝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發布時間:2019-04-24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0

關于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

合作備忘錄

發改財金〔2016141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落實《中央政法委關于切實解決人民法院執行難問題的通知》(政法〔200552號)、《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等文件精神及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的總體要求,促進大數據信息共享融合,創新驅動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國家發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銀行、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編辦、中央文明辦、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安全部、民政部、司法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農業部、商務部、文化部、衛生計生委、國資委、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安全監管總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林業局、知識產權局、旅游局、法制辦、國家網信辦、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公務員局、外匯局、共青團中央、全國工商聯、中國鐵路總公司等部門就針對違法失信的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措施達成如下一致意見:

一、聯合懲戒對象

聯合懲戒對象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二、信息共享與聯合懲戒的實施方式

國家發展改革委基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建立失信行為聯合懲戒系統。最高人民法院通過該系統向簽署本備忘錄的其他部門和單位提供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并按照有關規定更新動態。其他部門和單位從失信行為聯合懲戒系統獲取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執行或協助執行本備忘錄規定的懲戒措施并按季度將執行情況通過該系統反饋給最高人民法院和國家發展改革委。

三、懲戒措施、共享內容及實施單位

(一)設立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審批,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參考;限制發行企業債券及公司債券;限制收購上市公司

將失信被執行人相關信息作為設立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審批,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的依據或參考;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發行公司債券;對失信情形嚴重的被執行人,限制其收購上市公司,由證監會實施;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發行企業債券,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實施。

(二)從嚴審核在銀行間市場發行債券  

對失信被執行人在銀行間市場發行債券從嚴審核,由人民銀行實施。

(三)限制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限制任職融資性擔保公司或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限制失信被執行人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限制失信被執行人任職融資性擔保公司或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由銀監會、證監會、國家發展改革委、保監會、工信部、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工商總局等具有金融機構任職資格核準職能的部門實施。

(四)協助查詢政府采購項目信息;依法限制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協助查詢政府采購項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被執行人作為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由財政部實施。

(五)限制設立保險公司;限制支付高額保費購買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產品

限制失信被執行人設立保險公司;限制失信被執行人(自然人)及失信被執行人(企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支付高額保費購買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產品,由保監會實施。

(六)供設立商業銀行或分行、代表處以及參股、收購商業銀行審批時審慎性參考

將失信被執行人相關信息作為設立商業銀行或分行、代表處以及參股、收購商業銀行的審批時審慎性參考,由銀監會實施。

(七)中止境內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或終止股權激勵對象行權資格

對失信被執行人為境內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協助中止其股權激勵計劃或終止其股權激勵對象行權資格,由國資委、財政部實施。

(八)供外匯額度核準與管理時審慎性參考

在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額度審批和管理中,將失信狀況作為審慎性參考依據,由外匯管理局實施。

(九)供金融機構融資授信時審慎性參考

引導各金融機構在融資授信時查詢擬授信對象及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否為失信被執行人,對擬授信對象為失信被執行人的從嚴審核,由人民銀行、銀監會實施。

(十)限制補貼性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

協助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申請補貼性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資委等相關部門實施。

(十一)享受優惠性政策認定參考

在實施投資、稅收、進出口等優惠性政策時,查詢相關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否為失信被執行人,對其享受該政策時審慎性參考,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質檢總局實施。

(十二)加強日常監管檢查

將失信被執行人和以失信被執行人為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單位,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日常監管力度,提高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并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其采取行政監管措施,由各市場監管、行業主管部門實施。

(十三)限制擔任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

失信被執行人為個人的,限制其擔任國有獨資公司董事、監事及國有資本控股或參股公司董事、監事及國有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已擔任相關職務的,提出其不再擔任相關職務的意見。由國資委、財政部等相關部門實施。

(十四)限制登記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

失信被執行人為個人的,限制登記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由中央編辦實施。

(十五)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

    將失信被執行人信息通過信用中國網站、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實施。

(十六)通過主要新聞網站向社會公布

協調相關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向社會公布失信被執行人信息,由國家網信辦實施。

(十七)限制招錄(聘)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協助限制招錄(聘)失信被執行人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由中組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務員局等有關部門實施。

(十八)禁止參評文明單位、道德模范

對于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其領導成員為失信被執行人的,不得參加文明單位評選,已經取得文明單位榮譽稱號的予以撤銷。各類失信被執行人均不得參加道德模范評選,已獲得道德模范榮譽稱號的予以撤銷。由中央宣傳部、中央文明辦實施。

(十九)限制乘坐飛機、列車軟臥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乘坐飛機、列車軟臥、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由交通運輸部、鐵路總公司等實施。

(二十)限制住宿較高星級賓館、酒店;限制在夜總會、高爾夫球場消費

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住宿四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及其他高等級、高消費賓館、酒店;限制在夜總會、高爾夫球場消費,由國家旅游局、商務部、公安部、文化部實施。

(二十一)限制購買不動產及國有產權交易

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購買房產、土地等不動產;協助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參與國有企業資產、國家資產等國有產權交易。由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資委等相關部門實施。

(二十二)限制在一定范圍的旅游、度假

協助提供四星級及以上星級評定賓館及其他高等級、高消費賓館、酒店信息;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參加旅行社組織的團隊旅游,限制其享受旅行社提供的旅游相關的其他服務;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在獲得旅游等級評定的度假區等旅游企業消費。由商務部、旅游局實施。

(二十三)限制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的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由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實施。

(二十四)查詢身份、護照、車輛財產信息;協助查找失信被執行人;限制出境;協助查封、扣押車輛

協助查詢反饋失信被執行人身份、護照信息及車輛財產信息;協助查找下落不明的失信被執行人;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出境;協助查封、扣押失信被執行人名下的車輛。由公安部實施。

(二十五)限制使用國有林地;限制申報重點林業建設項目;限制國有草原占地審批;限制申報重點草原保護建設項目

限制失信被執行人使用國有林地項目;限制其申報重點林業建設項目;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申報國有草原占地項目;限制其申報重點草原保護建設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林業局、農業部實施。

(二十六)查詢失信被執行人海關認證資格情況;限制成為海關認證企業;對進出口貨物實施嚴密監管

協助查詢失信被執行人海關認證資格情況;限制失信被執行人成為海關認證企業;在失信被執行人辦理通關業務時,實施嚴密監管,加強單證審核和布控查驗。由海關總署實施。

(二十七)查詢安全生產許可審批等信息;限制從事藥品、食品等行業;限制擔任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協助查詢失信被執行人安全生產許可審批登記信息、藥品醫療器械登記信息、出入境檢驗檢疫信用等級信息;將失信被執行人信息作為從事藥品、食品安全行業從嚴審批的參考;協助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礦山生產、安全評價等行業;協助限制失信被執行人擔任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已擔任相關職務的,按規定程序要求變更。由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安全監管總局、質檢總局、工商總局實施。

(二十八)查詢漁業船舶登記信息

協助查詢失信被執行人漁業船舶登記信息,由農業部實施。

(二十九)查詢客運、貨運車輛登記信息

協助查詢失信被執行人客運、貨運車輛等登記信息,由交通運輸部實施。

(三十)查詢律師登記信息;限制參與評先、評優

協助查詢失信被執行人的律師身份信息、律師事務所登記信息;對失信被執行人為律師、律師事務所的,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參與評先、評優。由司法部實施。

(三十一)查詢婚姻登記信息

協助查詢失信被執行人的婚姻登記信息,由民政部、外交部、衛生計生委實施。

(三十二)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

協助對失信被執行人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立案偵查、起訴等,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實施。

四、共享信息的持續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失信行為聯合懲戒系統上實時更新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其他部門和單位根據各自職責,下發給下級單位,指導監督下級單位按照本備忘錄及有關規定實施懲戒或解除懲戒。

協作過程中各方應建立完備系統日志,完整記錄用戶的訪問、操作及客戶端信息,確保系統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建立必要的技術隔離措施,保護敏感核心信息的數據安全,杜絕超權限操作。

五、其他事宜

各部門和單位應密切協作,積極落實本備忘錄,制定失信被執行人信息的使用、管理、監督的相關實施細則和操作流程,確保20162月底前實現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共享和聯合懲戒。

本備忘錄實施過程中的具體操作問題,由各部門另行協商解決。

 


 

附錄

 

懲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據

實施單位

(一)設立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審批,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參考;限制發行企業債券及公司債券;限制收購上市公司

 

1.《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推進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簡化發行核準程序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財金[2008]7號)

第二條第(七)項:企業公開發行企業債券應符合下列條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和其他類型企業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6000萬元;
    (2)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企業凈資產(不包括少數股東權益)的40%;
    (3)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潤(凈利潤)足以支付企業債券一年的利息;
    (4)籌集資金的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方向,所需相關手續齊全。用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應符合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則上累計發行額不得超過該項目總投資的60%。用于收購產權(股權)的,比照該比例執行。用于調整債務結構的,不受該比例限制,但企業應提供銀行同意以債還貸的證明;用于補充營運資金的,不超過發債總額的20%;
    (5)債券的利率由企業根據市場情況確定,但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已發行的企業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未處于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狀態;
    (7)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2.《國家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 中央編辦關于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若干意見》(發改財金[2013]920號)

第二條 切實發揮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作用

各級政府、各相關部門應將相關市場主體所提供的信用記錄或信用報告作為其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參考。對守信者,應探索實行優先辦理、簡化程序、“綠色通道”和重點支持等激勵政策; 對失信者,應結合失信類別和程度,嚴格落實失信懲戒制度。

對食品藥品安全、環境保護、產品質量、醫療衛生、工程建設、教育科研、電子商務、股權投資、融資擔保等關系到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經濟健康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的重點領域,各級政府、各相關部門應率先推進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相關市場主體的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

第三條探索完善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制度規范

各級政府、各相關部門應結合地方和部門實際,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市場準入、資質審核等行政管理事項中依法要求相關市場主體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信用記錄或信用報告。

各級政府、各相關部門應根據履職需要,研究明確信用記錄或信用報告的主要內容和運用規范。

第五條不斷健全全社會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聯動機制

各級政府、各相關部門要樹立大局意識,把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工作納入重要工作日程。要加強協同配合,推動形成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跨部門、跨區域應用的聯動機制。要通過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在行政管理事項中的聯合應用,逐步建立健全全社會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聯動機制。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于人民幣6000萬元。

(2)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4)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債券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根據《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第18條規定,債券的票面利率不得高于銀行相同期限居民儲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同時,《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三款還規定:“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于審批機關批準的用途,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所謂非生產性支出,即營業外支出,是指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其他支出,如非常損失,處理固定資產損失等。

4.《關于建立和完善執行聯動機制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十五條 證券監管部門應當監督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依法協助人民法院查詢、凍結、扣劃證券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督促作為被執行人的證券公司自覺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拒不協助人民法院執行的行為,督促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5.《證券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設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 程;
  (二)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二億元;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五)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6.《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四條從事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十三條設立管理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一)有符合本法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注冊資本不低于一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三)主要股東應當具有經營金融業務或者管理金融機構的良好業績、良好的財務狀況和社會信譽,資產規模達到國務院規定的標準,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
  (四)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相應的任職條件;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有良好的內部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風險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7.《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 申請設立期貨公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000萬元;
  (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期貨從業資格;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四)主要股東以及實際控制人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五)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
  (六)有健全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七)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和各項業務的風險程度,可以提高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股東應當以貨幣或者期貨公司經營必需的非貨幣財產出資,貨幣出資比例不得低于85%。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期貨公司設立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根據審慎監管原則進行審查,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委托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貨公司的股權。

8.《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購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
  (一)收購人負有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且處于持續狀態;
  (二)收購人最近3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
  (三)收購人最近3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
  (四)收購人為自然人的,存在《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9.《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條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國家發展改革委、證監會

 

(二)從嚴審核在銀行間市場發行債券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辦法》

第七條商業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

(2)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于4%;

(3)最近三年連續盈利;

(4)貸款損失準備計提充足;

(5)風險監管指標符合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

(6)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7)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根據商業銀行的申請,中國人民銀行可以豁免前款所規定的個別條件。

第八條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發行金融債券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2)資本充足率不低于10%;(3)風險監管指標符合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4)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5)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政策性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下列文件:(1)金融債券發行申請報告;(2)發行人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及審計報告;(3)金融債券發行辦法;(4)承銷協議;(5)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人民銀行

 

(三) 限制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限制任職融資性擔保公司或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以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為經營原則,建立市場化運作的可持續審慎經營模式。
  融資性擔保公司與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客戶的業務往來,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并遵守合同的約定。

第九條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具備持續出資能力的股東。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的從業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七)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辦法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另行制定。

2.《融資性擔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辦法》

第五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勤勉盡職,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品行和聲譽;
  (三)熟悉經濟、金融、擔保的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合規意識和審慎經營意識;
  (四)具備與擬任職務相適應的知識、經驗和能力。

第六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融資性擔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犯罪記錄的;
  (二)因違反職業操守或者工作嚴重失職給所任職的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
  (三)最近五年擔任因違法經營而被撤銷、接管、合并、宣告破產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并負有個人責任的;
  (四)曾在履行工作職責時有提供虛假信息等違反誠信原則行為,或指使、參與所任職機構對抗依法監管或案件查處,情節嚴重的;
  (五)被取消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或禁止從事擔保或金融行業工作的年限未滿的;
  (六)提交虛假申請材料或明知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采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任職資格核準的;
  (七)個人或配偶有數額較大的到期未償還債務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外國銀行分行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貸款公司、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省(自治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農村資金互助社、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以及經監管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金融機構總部及分支機構管理層中對該機構經營管理、風險控制有決策權或重要影響力的各類人員。

第九條 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規定之條件:
  (一)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犯罪記錄的;
  (二)有違反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對曾任職機構違法違規經營活動或重大損失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情節嚴重的;
  (四)擔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銷、宣告破產或吊銷營業執照機構的董事(理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但能夠證明本人對曾任職機構被接管、撤銷、宣告破產或吊銷營業執照不負有個人責任的除外;
  (五)因違反職業道德、操守或者工作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六)指使、參與所任職機構不配合依法監管或案件查處的;
  (七)被取消終身的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或受到監管機構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門處罰累計達到兩次以上的;
  (八)有本辦法規定的不具備任職資格條件的情形,采用不正當手段獲得任職資格核準的。

4.《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聯合社、農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聯合社、其他金融機構。
  上述金融機構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在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子公司和控股機構,境內其他中資機構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在境外設立的銀行類機構,適用本辦法。

上述金融機構不包括在華設立的外資金融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是指金融機構法定代表人和對經營管理具有決策權或對風險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員。
  第四條 擔任金融機構高級管理職務的人員,應接受和通過中國人民銀行任職資格審核。
  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核,分核準制和備案制兩種。適用核準制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在任命前應獲得中國人民銀行任職資格核準文件;適用備案制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在任命前應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
  (一)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二)曾經擔任因違法經營被吊銷營業執照或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并對此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的;
  (三)對因工作失誤或經濟案件給所任職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造成重大損失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的;
  (四)個人負有數額較大的債務且到期未清償的;
  (五)提供虛假材料等弄虛作假行為的;
  (六)有賭博、吸毒、嫖娼等違反社會公德不良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七)已累計兩次被中國人民銀行或其他監管當局取消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
  (八)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能擔任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

5.《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

第七條 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有誠實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合規經營意識和履行職務必需的經營管理能力。

銀監會、證監會、國家發展改革委、保監會、工信部、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工商總局等具有金融機構任職資格核準職能的部門

 

(四)協助查詢政府采購項目信息;依法限制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二十二條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4)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5)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第二部分第(一)(二)條

(一)加快推進政務誠信建設

發揮政府誠信建設示范作用。各級人民政府首先要加強自身誠信建設,以政府的誠信施政,帶動全社會誠信意識的樹立和誠信水平的提高。在行政許可、政府采購、招標投標、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選拔任用和管理監督、申請政府資金支持等領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產品,培育信用服務市場發展。

(二)深入推進商務誠信建設
    政府采購領域信用建設。加強政府采購
信用管理,強化聯動懲戒,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供應商、評審專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以及相關從業人員的信用記錄標準。依法建立政府采購供應商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對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的供應商,在一定期限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完善政府采購市場的準入和退出機制,充分利用工商、稅務、金融、檢察等其他部門提供的信用信息,加強對政府采購當事人和相關人員的信用管理。加快建設全國統一的政府采購管理交易系統,提高政府采購活動透明度,實現信用信息的統一發布和共享。
  招標投標領域信用建設。擴大招標投標信用信息公開和共享范圍,建立涵蓋招標投標情況的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標準體系,健全招標投標信用信息公開和共享制度。進一步貫徹落實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制度,推動完善獎懲聯動機制。依托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及其公共服務平臺,實現招標投標和
合同履行等信用信息的互聯互通、實時交換和整合共享。鼓勵市場主體運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評價結果,并將其作為投標人資格審查、評標、定標和合同簽訂的重要依據。

財政部

 

 

 

 

 

 

 

 

 

 

 

 

(五)限制設立保險公司;限制支付高額保費購買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產品

 

 

1.《保險法》

第六十八條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二億元;

(2)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3)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4)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5)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經營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7)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五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第三條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保監會

 

(六)供設立商業銀行或分行、代表處以及參股、收購商業銀行審批時審慎性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

第九條擬設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股東或者擬設分行、代表處的外國銀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2)擬設外商獨資銀行的股東、中外合資銀行的外方股東或者擬設分行、代表處的外國銀行具有從事國際金融活動的經驗;
  (3)具有有效的反洗錢制度;
  (4)擬設外商獨資銀行的股東、中外合資銀行的外方股東或者擬設分行、代表處的外國銀行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當局的有效監管,并且其申請經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同意;
  (5)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擬設外商獨資銀行的股東、中外合資銀行的外方股東或者擬設分行、代表處的外國銀行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應當具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并且其金融監管當局已經與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建立良好的監督管理合作機制。

銀監會

 

(七) 中止境內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或終止股權激勵對象行權資格

《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

第三十四條國有控股股東應依法行使股東權利,要求上市公司在發生以下情形之一時,中止實施股權激勵計劃,自發生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向激勵對象授予新的股權,激勵對象也不得根據股權激勵計劃行使權利或獲得收益:

(1)企業年度績效考核達不到股權激勵計劃規定的績效考核標準;

(2)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部門、監事會或審計部門對上市公司業績或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提出重大異議;

(3)發生重大違規行為,受到證券監管及其他有關部門處罰。

第三十五條股權激勵對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應依法行使股東權利,提出終止授予新的股權并取消其行權資格:

(1)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上市公司章程規定的;

(2)任職期間,由于受賄索賄、貪污盜竊、泄露上市公司經營和技術秘密、實施關聯交易損害上市公司利益、聲譽和對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負面影響等違法違紀行為,給上市公司造成損失的。

國資委、財政部

 

(八)供外匯額度核準與管理時審慎性參考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第二部分第(一)條

發揮政府誠信建設示范作用。各級人民政府首先要加強自身誠信建設,以政府的誠信施政,帶動全社會誠信意識的樹立和誠信水平的提高。在行政許可、政府采購、招標投標、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選拔任用和管理監督、申請政府資金支持等領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產品,培育信用服務市場發展。

外匯管理局

 

 

 

 

 

 

 

 

 

 

 

 

 

(九)供金融機構融資授信時審慎性參考

 

1.《征信業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采集個人信息應當經信息主體本人同意,未經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信息除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履行職務相關的信息,不作為個人信息。

2.《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金融債券的發行應由具有債券評級能力的信用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金融債券發行后信用評級機構應每年對該金融債券進行跟蹤信用評級。如發生影響該金融債券信用評級的重大事項,信用評級機構應及時調整該金融債券的信用評級,并向投資者公布。

3.《貸款通則》

第十七條借款人申請貸款,應當具備產品有市場、生產經營有效益、不擠占挪用信貸資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條件,并且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清償;沒有清償的,已經做了貸款人認可的償還計劃。

(2)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經工商部門核準登記的事業法人外,應當經過工商部門辦理年檢手續。

(3)已開立基本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

(4)除國務院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額未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的50%。

(5)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率符合貸款人的要求。

(6)申請中期、長期貸款的,新建項目的企業法人所有者權益與項目所需總投資的比例不低于國家規定的投資項目的資本金比例

 第二十二條貸款人的權利

根據貸款條件和貸款程序自主審查和決定貸款,除國務院批準的特定貸款外,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強令其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1)要求借款人提供與借款有關的資料;

(2)根據借款人的條件,決定貸與不貸、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等;

(3)了解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活動財務活動

(4)依合同約定從借款人賬戶上劃收貸款本金和利息;

(5)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義務的,貸款人有權依合同約定要求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

(6)在貸款將受或已受損失時,可依據合同規定,采取使貸款免受損失的措施。

4.《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第二部分第(一)條

發揮政府誠信建設示范作用。各級人民政府首先要加強自身誠信建設,以政府的誠信施政,帶動全社會誠信意識的樹立和誠信水平的提高。在行政許可、政府采購、招標投標、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選拔任用和管理監督、申請政府資金支持等領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產品,培育信用服務市場發展。

5.《關于建立和完善執行聯動機制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十四條 銀行業監管部門應當監督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協助人民法院查詢被執行人的開戶、存款情況,依法及時辦理存款的凍結、輪候凍結和扣劃等事宜。對金融機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拒不協助人民法院執行的行為,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制定金融機構對被執行人申請貸款進行必要限制的規定,要求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時應當查詢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并將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情況作為審批貸款時的考量因素。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義務的被執行人,涉及金融債權的,可以采取不開新戶、不發放新貸款、不辦理對外支付等制裁措施。

6.《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

四(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將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參考。根據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實行分類分級、動態監管,建立健全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對違背市場競爭原則和侵犯消費者、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市場主體建立“黑名單”制度。(工商總局牽頭負責)對守信主體予以支持和激勵,對失信主體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行市場禁入制度。(各相關市場監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人民銀行、銀監會

 

(十)

限制補貼性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第二部分第(一)條

發揮政府誠信建設示范作用。各級人民政府首先要加強自身誠信建設,以政府的誠信施政,帶動全社會誠信意識的樹立和誠信水平的提高。在行政許可、政府采購、招標投標、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選拔任用和管理監督、申請政府資金支持等領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產品,培育信用服務市場發展。

國家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資委

 

 

 

 

 

 

 

 

 

 

(十一)

享受優惠性政策認定參考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第五部分第一條

完善以獎懲制度為重點的社會信用體系運行機制
  運行機制是保障社會信用體系各系統協調運行的制度基礎。其中,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直接作用于各個社會主體信用行為,是
社會信用體系運行的核心機制。
  (一)構建守信激勵和
失信懲戒機制
  加強對守信主體的獎勵和激勵。加大對守信行為的表彰和宣傳力度。按規定對誠信企業和模范個人給予表彰,通過新聞媒體廣泛宣傳,營造守信光榮的輿論氛圍。發展改革、財政、金融、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工商、稅務、質檢、安全監管、海關、知識產權等部門,在
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過程中,要深化信用信息和信用產品的應用,對誠實守信者實行優先辦理、簡化程序等“綠色通道”支持激勵政策。
  加強對失信主體的約束和懲戒。強化
行政監管性約束和懲戒。在現有行政處罰措施的基礎上,健全失信懲戒制度,建立各行業黑名單制度和市場退出機制。推動各級人民政府在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的市場準入、資質認定、行政審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實施信用分類監管,結合監管對象的失信類別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懲戒。逐步建立行政許可申請人信用承諾制度,并開展申請人信用審查,確保申請人在政府推薦的征信機構中有信用記錄,配合征信機構開展信用信息采集工作。推動形成市場性約束和懲戒。制定信用基準性評價指標體系和評價方法,完善失信信息記錄和披露制度,使失信者在市場交易中受到制約。推動形成行業性約束和懲戒。通過行業協會制定行業自律規則并監督會員遵守。對違規的失信者,按照情節輕重,對機構會員和個人會員實行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懲戒措施。推動形成社會性約束和懲戒。完善社會輿論監督機制,加強對失信行為的披露和曝光,發揮群眾評議討論、批評報道等作用,通過社會的道德譴責,形成社會震懾力,約束社會成員的失信行為。
  建立失信行為
有獎舉報制度。切實落實對舉報人的獎勵,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建立多部門、跨地區信用聯合獎懲機制。通過信用信息交換共享,實現多部門、跨地區信用獎懲聯動,使守信者處處受益、失信者寸步難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質檢總局

 

(十二)

加強日常監管檢查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第五部分第一條

完善以獎懲制度為重點的社會信用體系運行機制
  運行機制是保障社會信用體系各系統協調運行的制度基礎。其中,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直接作用于各個社會主體信用行為,是
社會信用體系運行的核心機制。(同第十一項的法律依據)

各市場監管、行業主管部門

 

(十三)

限制擔任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

第二十三條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任命或者建議任命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良好的品行;
  (2)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專業知識和工作能力;
  (3)有能夠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不符合前款規定情形或者出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依法予以免職或者提出免職建議。

國資委、財政部等相關部門

 

(十四)

限制登記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

 

1.《中央編辦關于批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企業等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事業單位設立登記辦法(試行)>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5)132號)

第四條  登記事項要求:(四)法定代表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且為該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無不良信用記錄。擔任過其他機構法定代表人的,在任職期間,該機構無不良信用記錄。

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在職或退休后擬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應當符合干部管理有關規定。

2.《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央編辦發(2014)4號)

第三十一條  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二)該事業單位的主要行政負責人;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產生的事業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不得擔任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

中央編辦

 

(十五)

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

 

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和監管的若干意見》

第十九條大力推進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嚴格執行《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加快實施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制度。建設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對企業注冊登記、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基本信用信息以及企業年度報告、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進行公示,提高市場透明度,并與國家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實現有機對接和信息共享。支持探索開展社會化的信用信息公示服務。建設“信用中國”網站,歸集整合各地區、各部門掌握的應向社會公開的信用信息,實現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詢,方便社會了解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網站要與“信用中國”網站連接,并將本單位政務公開信息和相關市場主體違法違規信息在“信用中國”網站公開。
2.《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

第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門(以下簡稱其他政府部門)應當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下列企業信息:
  (1)行政許可準予、變更、延續信息;
  (2)行政處罰信息;
  (3)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門可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也可以通過其他系統公示前款規定的企業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政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建設的總體要求,實現企業信息的互聯共享。

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

 

(十六)

通過主要新聞網站向社會公布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九條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3)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2.《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第三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國家鼓勵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傳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質、推動經濟發展、促進社會進步的健康、文明的新聞信息。

3.《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四條中國證監會、國務院其他主管部門等其他省部級及以上單位和證券期貨交易所、證券期貨市場行業協會、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全國性證券期貨市場行業組織(以下簡稱證券期貨市場行業組織)作出的表彰、獎勵、評比,以及信用評級機構作出的信用評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以及高級管理人員等作出的公開承諾的履行情況,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市場禁入決定、監督管理措施,證券期貨市場行業組織實施的紀律處分措施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管理措施,依法向社會公開。

中國證監會在中國證監會網站建立資本市場違法失信信息公開查詢平臺,社會公眾可通過該平臺查詢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市場禁入決定、監督管理措施和證券期貨市場行業組織實施的紀律處分措施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管理措施等違法失信信息。

4.《關于建立和完善執行聯動機制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三條 新聞宣傳部門應當加強對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宣傳,教育引導社會各界樹立誠信意識,形成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依法協助人民法院執行的良好風尚;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增強市場主體的風險意識。配合人民法院建立被執行人公示制度,及時將人民法院委托公布的被執行人名單以及其他干擾、阻礙執行的行為予以曝光。

國家網信辦

 

(十七)

限制招錄(聘)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1.《國家公務員法》

第十二條 公務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二)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三)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督;(四)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五)忠于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模范遵守社會公德; (八)清正廉潔,公道正派;(九)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

第十三條 國家行政機關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采用公開考試、嚴格考核的辦法,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擇優錄用。

第二十四條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曾被開除公職的;(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第三十三條 對公務員的考核,按照管理權限,全面考核公務員的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工作實績。第五十三條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六)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九)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十三)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十六)違反紀律的其他行為。

2.《關于建立和完善執行聯動機制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一條 紀檢監察機關對人民法院移送的在執行工作中發現的黨員、行政監察對象妨礙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和違反規定干預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違法違紀線索,應當及時組織核查;必要時,應當立案調查。對于黨員、行政監察對象妨礙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或者違反規定干預人民法院執行工作,以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應當依法依紀追究黨紀政紀責任。

第二條 組織人事部門應當通過群眾信訪舉報、干部考察考核等多種途徑,及時了解和掌握黨員、公務員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以及非法干預、妨害執行等情況,對有上述問題的黨員、公務員,通過誡勉談話、函詢等形式,督促其及時改正。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非法干預或妨礙執行的黨員、公務員,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

中組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務員局等有關部門

 

(十八)

禁止參評文明單位、道德模范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第五部分第一條;

完善以獎懲制度為重點的社會信用體系運行機制
  運行機制是保障社會信用體系各系統協調運行的制度基礎。其中,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直接作用于各個社會主體信用行為,是
社會信用體系運行的核心機制。(同十一條的依據)

中央宣傳部、中央文明辦

 

 

(十九)

限制乘坐飛機、列車軟臥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二十)

限制住宿較高星級賓館、酒店;限制在夜總會、高爾夫球場消費

(二十一)

限制購買不動產及國有產權交易

(二十二)

限制在一定范圍的旅游、度假

(二十三)

限制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五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第三條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

第六條人民法院決定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的,可以根據案件需要和被執行人的情況向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也可以在相關媒體上進行公告。

第八條被限制消費的被執行人因生活或者經營必需而進行本規定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獲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十一條被執行人違反限制消費令進行消費的行為屬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有關單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仍允許被執行人進行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3.《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不動產登記,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將不動產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定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不動產,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

第七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本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統一辦理所屬各區的不動產登記。
  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分別辦理。不能分別辦理的,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協商辦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指定辦理。
  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國務院批準項目用海、用島,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等不動產登記,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

4.《關于建立和完善執行聯動機制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十一條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協助人民法院及時查詢有關土地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及相關權屬等登記情況,協助人民法院及時辦理土地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等的查封、預查封和輪候查封登記,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告知人民法院。被執行人正在辦理土地使用權、采礦權、探礦權等權屬變更登記手續的,根據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的要求,停止辦理相關手續。債權人持生效法律文書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的,依法予以辦理。

第十二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協助人民法院及時查詢有關房屋權屬登記、變更、抵押等情況,協助人民法院及時辦理房屋查封、預查封和輪候查封及轉移登記手續,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告知人民法院。被執行人正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等手續的,根據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的要求,停止辦理相關手續。輪候查封的人民法院違法要求協助辦理房屋登記手續的,依法不予辦理。債權人持生效法律文書申請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手續的,依法予以辦理。協助人民法院查詢有關工程項目的規劃審批情況,向人民法院提供必要的經批準的規劃文件和規劃圖紙等資料。被執行人正在申請辦理涉案項目規劃審批手續的,根據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的要求,停止辦理相關手續。將房地產、建筑企業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義務的情況,記入房地產和建筑市場信用檔案,向社會披露有關信息。對拖欠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被執行人,依法采取制裁措施。

5.《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于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法發【2004】5號

一、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時,需要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的,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協助執行事項。
  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法協助人民法院執行時,除復制有關材料所必需的工本費外,不得向人民法院收取其他費用。登記過戶的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

二、人民法院對土地使用權、房屋實施查封或者進行實體處理前,應當向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查詢該土地、房屋的權屬。
  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到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查詢土地、房屋權屬情況時,應當出示本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并出具協助查詢通知書。
  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到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或者房屋查封、預查封登記手續時,應當出示本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并出具查封、預查封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

四、人民法院在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查詢并復制或者抄錄的書面材料,由土地、房屋權屬的登記機構或者其所屬的檔案室(館)加蓋印章。無法查詢或者查詢無結果的,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書面告知人民法院。

 

 

 

 

 

交通運輸部、鐵路總公司、國家旅游局、商務部、公安部、文化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資委、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等相關部門

 

(二十四)

查詢身份、護照、車輛財產信息;協助查找失信被執行人;限制出境;協助查封、扣押車輛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第二百五十一條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五十五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八十五條 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身份信息與財產信息,掌握相關信息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

第五百一十八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除對被執行人予以處罰外,還可以根據情節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將被執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的信息向其所在單位、征信機構以及其他相關機構通報。

公安部

 

(二十五)

限制使用國有林地;限制申報重點林業建設項目;限制國有草原占地審批;限制申報重點草原保護建設項目

 

 

1.《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令 第35號

第十四條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條件,并且符合國家供地政策,對生態環境不會造成重大影響,有審核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作出準予使用林地的行政許可決定,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預收森林植被恢復費后,向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核發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有關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作出不予使用林地的行政許可決定,向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核發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告知不予許可的理由。

有審核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對用地單位和個人提出的使用林地申請,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十二條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三)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五)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3.《草原法》

第三十八條 進行礦藏開采和工程建設,應當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確需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4.《草原征占用審核審批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礦藏開采和工程建設等需要征用、適用草原的申請,經審查同意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申請人發放《草原征用使用審核同意書》,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的規定,預收草原植被恢復費;經審查不同意的,應當在《草原征占用申請表》中說明不同意的理由,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憑《草原征用使用審核同意書》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建設用地申請未獲批準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預收的草原植被恢復費全部退還申請人。

5.《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第十八條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須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并由用地單位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森林植被恢復費專款專用,由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統一安排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植樹造林面積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減少的森林植被面積。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督促、檢查下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的情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復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森林植被恢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6.《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第十六條勘查、開采礦藏和修建道路、水利、電力、通訊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用地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經審核同意后,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預交森林植被恢復費,領取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用地單位憑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受理建設用地申請。

(二)占用或者征用防護林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林地面積10公頃以上的,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跡地面積35公頃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積70公頃以上的,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積低于上述規定數量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占用或者征用重點林區的林地的,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審核。

(三)用地單位需要采伐已經批準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時,應當向林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

(四)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被批準的,有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不予批準通知之日起7日內將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復費如數退還。

7.《關于建立和完善執行聯動機制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九條 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協助人民法院依法查詢被執行人有關工程項目的立項情況及相關資料;對被執行人正在申請辦理的投資項目審批、核準和備案手續,協調有關部門和地方,依法協助人民法院停止辦理相關手續。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林業局、農業部

 

(二十六)

查詢失信被執行人海關認證資格情況;限制成為海關認證企業;對進出口貨物實施嚴密監管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信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海關注冊登記企業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企業信用狀況的認定、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海關根據企業信用狀況將企業認定為認證企業、一般信用企業和失信企業,按照誠信守法便利、失信違法懲戒原則,分別適用相應的管理措施。

第五條 海關根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和國際合作需要,與國家有關部門以及其他國家或者地區海關建立合作機制,推進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

第七條海關應當在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前提下,公示企業下列信用信息:

(一)企業在海關注冊登記信息;

(二)海關對企業信用狀況的認定結果;

(三)企業行政處罰信息;

(四)其他應當公示的企業信息。

第十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認定為失信企業:

(一)有走私犯罪或者走私行為的;

(二)非報關企業1年內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次數超過上年度報關單、進出境備案清單等相關單證總票數千分之一且被海關行政處罰金額超過10萬元的違規行為2次以上的,或者被海關行政處罰金額累計超過100萬元的;

報關企業1年內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次數超過上年度報關單、進出境備案清單總票數萬分之五的,或者被海關行政處罰金額累計超過10萬元的;

(三)拖欠應繳稅款、應繳罰沒款項的;

(四)上一季度報關差錯率高于同期全國平均報關差錯率1倍以上的;

(五)經過實地查看,確認企業登記的信息失實且無法與企業取得聯系的;

(六)被海關依法暫停從事報關業務的;

(七)涉嫌走私、違反海關監管規定拒不配合海關進行調查的;

(八)假借海關或者其他企業名義獲取不當利益的;

(九)弄虛作假、偽造企業信用信息的;

(十)其他海關認定為失信企業的情形。

第十四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應當終止認證:

(一)發生涉嫌走私或者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被海關立案偵查或者調查的;

(二)主動撤回認證申請的;

(三)其他應當終止認證的情形。

2.《海關認證企業標準》

第九條認證企業外部信用上要求企業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負責關務的高級管理人員、財務負責人連續1年在工商、商務、稅務、銀行、外匯、檢驗檢疫、公安、檢察院、法院等部門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失信企業或者人員名單、黑名單企業、人員。

3.《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第五部分第(一)條

構建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加強對失信主體的約束和懲戒。強化行政監管性約束和懲戒。在現有行政處罰措施的基礎上,健全失信懲戒制度,建立各行業黑名單制度和市場退出機制。(同十一項的法律依據)

海關總署

 

 

 

 

 

 

 

(二十七)

查詢安全生產許可審批等信息;限制從事藥品、食品等行業;限制擔任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

第四條 企業應當嚴格執行本規范,堅持誠實守信,禁止任何虛假、欺騙行為。

2.《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七十五條 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及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
  對生產者專門用于生產假藥、劣藥的原輔材料、包裝材料、生產設備,予以沒收。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五年內不受理其申請,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3.《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依法向社會公布并實時更新;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通報投資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的金融機構。

第一百三十五條 被吊銷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食品生產經營者聘用人員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一百三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食品檢驗機構、食品檢驗人員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由授予其資質的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撤銷該食品檢驗機構的檢驗資質,沒收所收取的檢驗費用,并處檢驗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檢驗費用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依法對食品檢驗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食品檢驗人員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食品檢驗人員給予開除處分。

違反本法規定,受到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自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內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出具虛假檢驗報告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終身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食品檢驗機構聘用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的人員的,由授予其資質的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撤銷該食品檢驗機構的檢驗資質。

食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4.《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第六十三、六十四、六十五、六十九、七十、七十一條

5.《安全生產法》

第八十九條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吊銷其相應資質。

第九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6.《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

第八條 安全評價機構申請甲級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固定資產400萬元以上;
  (二)有與其開展工作相適應的固定工作場所和設施、設備,具有必要的技術支撐條件;
  (三)取得安全評價機構乙級資質3年以上,且沒有違法行為記錄;等。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安全監管總局、質檢總局、工商總局

 

(二十八)

查詢漁業船舶登記信息

(二十九)

查詢客運、貨運車輛登記信息

 (三十)

查詢律師登記信息;限制參與評先、評優

(三十一)

查詢婚姻登記信息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五十一條 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包括:

(一)證據由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無權查閱調取的;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第九十六條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包括:

(一)涉及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關系的;

第四百八十五條 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身份信息與財產信息,掌握相關信息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

3.《關于建立和完善執行聯動機制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十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提高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提高債務人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自覺性。對各級領導干部加強依法支持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觀念教育,克服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思想。對監獄、勞教單位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督促被執行人及時履行。指導律師、公證人員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做好當事人工作,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監獄、勞教所、強制隔離戒毒所對服刑、勞教人員和強制隔離戒毒人員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積極協助人民法院依法執行。

4.《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

四(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將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參考。根據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實行分類分級、動態監管,建立健全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對違背市場競爭原則和侵犯消費者、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市場主體建立“黑名單”制度。(工商總局牽頭負責)對守信主體予以支持和激勵,對失信主體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行市場禁入制度。(各相關市場監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農業部、交通運輸部、司法部、民政部、外交部、衛生計生委

 

(三十二)

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 第三條 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一)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二)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2.《關于建立和完善執行聯動機制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五條 檢察機關應當對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其他妨害執行構成犯罪的人員,及時依法從嚴進行追訴;依法查處執行工作中出現的瀆職侵權、貪污受賄等職務犯罪案件。

第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嚴厲打擊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和其他妨害執行的違法犯罪行為;對以暴力、威脅方法妨害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在接到人民法院通報后立即出警,依法處置。協助人民法院查詢被執行人戶籍信息、下落,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人民法院需要拘留、拘傳的被執行人的,及時向人民法院通報情況;對人民法院在執行中決定拘留的人員,及時予以收押。協助限制被執行人出境;協助人民法院辦理車輛查封、扣押和轉移登記等手續;發現被執行人車輛等財產時,及時將有關信息通知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