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2024“鐵拳”行動暨“春雷”行動典型案例(第二期)
來源:攀枝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發布時間:2024-06-25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2024年,攀枝花市市場監管系統在全市開展2024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暨“春雷”行動。全市市場監管部門聚焦關系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重點商品、重點領域和重點行業,集中優勢兵力,精準重拳出擊,依法嚴厲查處市場監管領域各類違法行為,為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強力震懾違法犯罪行為?,F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路某海、朱某福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茅臺酒)案
2024年5月29日,東區市場監管局對路某海、朱某福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茅臺酒)的行為,依法作出沒收侵權商品:29瓶茅臺酒(貨值金額49211元);沒收違法所得65260元;罰款207071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3月21日,東區市場監管局接到市公安局東區分局移送案件,反映路、朱等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茅臺酒)。經查,當事人在云南普洱、保山等地的散戶處收購假酒后,在云南開遠市、紅河州個舊市、麗江市等地銷售,共計銷售假茅臺酒73瓶。本案貨值金額207071元,違法所得6526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屬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東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二、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攀枝花市東區某蛋糕店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及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案
2024年3月8日,東區市場監管局對攀枝花市東區某蛋糕店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及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的行為,依法作出罰款101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2月23日,東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了現場檢查,在當事人操作間柜中發現有4種食品原輔料超過了保質期。同時發現當事人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無法提供購買上述食品原料的進貨憑證、臺賬、供貨商資質等。
當事人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東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及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三、西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攀枝花某科技學校未經許可從事冷葷類食品制售案
2024年3月28日,西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攀枝花某科技學校未經許可從事冷葷類食品制售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5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1月16日,西區市場監管局對攀枝花某科技學校食堂廚房現場檢查時,發現食譜中記載有周一至周五每天均供應涼菜。經查,當事人在2019年8月30日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項目不含冷葷類食品制售。但該校食堂從2023年9月4日起至案發,都有涼拌葷菜和素菜供應。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構成未經許可從事冷葷類食品制售的違法行為,該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對當事人做出行政處罰。
四、西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攀枝花市某電器銷售有限責任公司對商品功能做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案
2024年2月8日,西區市場監管局對攀枝花市某電器銷售有限責任公司在商業宣傳活動中對商品功能做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2萬元、沒收違法所得0.28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1月14日,攀枝花市西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攀枝花市某電器銷售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檢查過程中發現該店在庫房內以會銷方式銷售產品。會銷過程中,銷售人員稱“在中國90%的癌癥是水污染引起的”“終端自來水中確認含致癌物質20種”,并宣稱“比弗麗凈水器出來的水比自來水好很多,自來水有400多的PH數值,比弗麗凈水器出來的水PH值僅30多。長時間飲用比弗麗凈水器過濾出來的水,可以減少很多病癥,有益身體健康。”當事人無法提供能夠證實上述宣傳真實性的證明材料,同時宣稱其凈化出來的水質具備預防疾病的功能。經查證,當事人上述宣傳內容均為虛假的。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對產品的功能作引人誤解的宣傳的違法行為,攀枝花市西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五、仁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攀枝花市某煙花爆竹有限責任公司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煙花爆竹案
2024年1月24日,仁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攀枝花市某煙花爆竹有限責任公司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煙花爆竹的行為,依法作出沒收不合格煙花爆竹1270把,處罰款1024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年底,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攀枝花市某煙花爆竹有限責任公司銷售的煙花爆竹-黑狼火箭進行了監督性抽檢,經檢驗,該批次煙花爆竹存在:點火引線不是綠色安全引線,引燃時間小于規定標準,使用違禁藥種等問題,不符合國家標準,檢驗結果不合格。
當事人經營上述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煙花爆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之規定,仁和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六、米易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攀蓮鎮某工礦設備經營部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2024年1月26日,米易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米易縣攀蓮鎮某工礦設備經營部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依法作出沒收假冒侵權產品,沒收違法所得890元,罰款人民幣585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9月20日,米易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投訴稱米易縣攀蓮鎮某工礦設備經營部未經許可擅自在中國石化潤滑油有限公司合成油脂分公司相同產品上使用了“長城”等商標。經現場檢查,在當事人經營場所內發現涉嫌假冒侵權產品11桶,經鑒定,上述產品為假冒公司名稱、商標的產品。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構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違法行為。米易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七、鹽邊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鹽邊縣惠民鄉某村衛生室使用未取得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藥品案
2023年11月29日,鹽邊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鹽邊縣惠民鄉某村衛生室使用未取得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藥品和購進藥品未查驗批準證明文件的行為,依法作出罰款15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1月29日,鹽邊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查見多袋中藥配方顆粒,該產品大包裝上印有“崋潤三九、999中藥配方顆粒、藥品名稱、起源、功效、組方、規格、服用方法、適用人群、請在執業中醫師指導下使用等”內容的標簽標識。經查,上述藥品是當事人從合肥某醫藥有限公司處購進的,但當事人及供貨企業均無法提供上述藥品的藥品批準證明文件,涉案藥品為未取得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藥品。
當事人經營未取得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藥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條和《醫療機構藥品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鹽邊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和醫療機構藥品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