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藥品安全鞏固提升行動暨鐵拳行動典型案例
來源:攀枝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發布時間:2024-10-31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縱深推進藥品安全鞏固提升行動和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春雷”行動,攀枝花市市場監管系統按照藥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持續加強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監管執法力度,嚴厲打擊藥械化領域違法行為,強力震懾違法犯罪行為,加大案件曝光力度,現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東區某經營部銷售假藥案
2024年3月21日,東區市場監管局對東區某經營部銷售假藥的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450元、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3月12日,東區市場監管局對“群眾舉報東區西海岸市場商家銷售疑似假藥品阿膠”的違法線索進行核查。經查,當事人從丁某處購買食品“魯某坊”牌阿膠后,將其裝入顧客遺留的印有“OTC”、“東阿阿膠”標識的包裝盒內,冒充“東阿阿膠”進行銷售,銷售價格為450元。經檢驗該標稱為“東阿阿膠”的產品檢測出牛皮源成分,同時經鑒定該產品為假冒東阿阿膠股份有限公司的藥品,最終認定該標稱為“東阿阿膠”的產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屬于假藥。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東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二:仁和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仁和區某診所違反《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未按要求履行藥品儲存和養護等義務且逾期未改正案
2024年7月30日,仁和區市場監管局對仁和區某診所違反《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規定逾期未改正的行為,依法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4月25日仁和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仁和區某診所開展監督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未設置不合格藥品區未按藥品屬性和類別分庫、分區、分垛儲存藥品,并實行色標管理,藥品與非藥品混放。仁和區市場監管局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其立即整改,并提出整改要求,要求其根據藥品屬性和類別分庫、分區、分垛儲存藥品,并實行色標管理,并將有關情況通報仁和區衛生健康局。2024年6月20日,仁和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當事人再次開展監督檢查時發現其對4月25日責令整改的事項未進行整改,問題仍然存在。
當事人未按《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整改的事實,違反了《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仁和區市場監管局依據《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三: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攀枝花市東區某美容會所經營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化妝品和使用超過期限的化妝品案
2024年10月30日,攀枝花市市場監管局對攀枝花市東區某美容會所經營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化妝品和使用超過期限的化妝品的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產品26瓶、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8月20日,市市場監管局對攀枝花市東區某美容會所進行現場檢查,在其操作室查見8種已超過有效期限化妝品及2種無中文標識的化妝品,當事人現場不能提供這兩種化妝品的中文標識和標簽。經查,當事人作為生活美容店,將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儲存在“調配室”中,與在效期化妝品混放在一起,未做任何標識,同時還存在經營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化妝品的行為。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第(五)項的規定,攀枝花市市場監管局按照《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二)、(五)項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四: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東區某美容美發店使用標簽不符合規定的化妝品、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及未依照規定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案
2024 年 6月 3日,東區市場監管局對東區某美容美發店使用標簽不符合規定的化妝品、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未依照《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規定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依法作出警告、沒收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4盒、沒收標簽不符合規定的化妝品3盒(瓶)、罰款19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2月27日,東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有4盒化妝品超過使用期限, 3盒(瓶)化妝品標簽不符合規定,同時發現當事人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 無法提供上述化妝品的購進票據、合格證及供貨者資質等。
當事人使用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五項的規定,使用標簽不符合規定的化妝品的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未依照規定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東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五項、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五: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東區某醫療美容診所未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及使用無合格證明文件的醫療器械案
2024 年 1 月 5 日,東區市場監管局對東區某醫療美容診所未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及使用無合格證明文件的醫療器械的行為,依法作出警告、沒收無合格證明文件的醫療器械5支、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9月13日,東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了現場檢查,在當事人注射室內發現有無中文標簽標識及合格證明的“Derma roller system”產品11支,其中已使用的6支,未使用的5支。經查,該產品為應按照醫療器械進行管理的“皮膚滾針”,同時發現當事人未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當事人未建立和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使用無合格證明文件的醫療器械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東區市場監管局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九條第(三)項、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六:西區市場監管局查處西區某美容中心使用未依法注冊醫療器械和未按規定執行醫療器械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案
2024年7月8日,西區市場監管局對西區某美容中心使用未依法注冊的醫療器械和未按規定執行醫療器械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警告、沒收未依法注冊的醫療器械、罰款8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3月15日,西區市場監管局會同西區衛健局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在當事人經營場所發現有標識“360 Magneto—optic”等字樣的產品1臺,機身無中文標識及銘牌,當事人無法提供其中文標簽、銘牌、說明書及醫療器械注冊證等。經查,涉案產品為第二類醫療器械,當事人使用未依法注冊的醫療器械開展脫毛項目。檢查同時發現當事人未按照規定建立并執行醫療器械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無法提供醫療器械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購進票據、進貨查驗記錄、供貨者資質和合格證明文件。
當事人使用未依法注冊的醫療器械和未按規定執行醫療器械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西區市場監管局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七:鹽邊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鹽邊縣某經營部未經許可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活動的醫療器械案
2024年5月9日,鹽邊縣市場監管局對鹽邊縣某經營部未經許可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活動的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5元、沒收未取得經營許可經營的醫療器械、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4月11日,鹽邊縣市場監管局在對鹽邊縣某經營部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正在經營第三類醫療器械某牌隱形眼鏡護理液。根據《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經營第三類醫療器械實行許可管理,當事人應當取得《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后方可經營上述產品,而當事人至案發時尚未取得《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
當事人未經許可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活動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鹽邊縣市場監管局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作出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