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拳行動】以案說法|別拿“衛生技術人員”打廣告,違法!
來源:攀枝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發布時間:2022-10-08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案情簡介
2021年12月1日,攀枝花市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舉報,攀枝花某眼科醫院的微信公眾號的廣告中出現使用衛生技術人員形象。經調查,當事人于2021年11月22日,在微信公眾號上發布了標題為:攀枝花某眼科醫院|門診排班表(2021.11.22—2021.11.28)的宣傳文章,在該宣傳中使用了該醫院四名衛生技術人員形象,該廣告由攀枝花某眼科醫院有限公司自行制作并發布。
法律分析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六)項“醫療廣告的表現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六)利用患者、衛生技術人員、醫學教育科研機構及人員以及其他社會社團、組織的名義、形象作證明的”的規定,屬于使用衛生技術人員形象的行為,依據《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312.23元和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溫馨提示
攀枝花市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醫療廣告管理辦法》《醫療美容廣告執法指南》的規定,對發布醫療(含醫療美容)廣告提示如下。
一、醫療美容廣告主體及行為規范
醫療美容廣告屬于醫療廣告,廣告主必須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才能發布或者委托發布醫療美容廣告。
廣告主發布醫療美容廣告,必須依法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設計、制作、代理、發布醫療美容廣告必須依法查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并嚴格按核準內容發布。
二、醫療廣告的表現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醫療技術、診療方法、疾病名稱、藥物的;
(二)保證治愈或者隱含保證治愈的;
(三)宣傳治愈率、有效率等診療效果的;
(四)淫穢、迷信、荒誕的;
(五)貶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衛生技術人員、醫學教育科研機構及人員以及其他社會社團、組織的名義、形象作證明的;
(七)使用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名義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三、重點打擊醫療美容廣告以下情形
(一)違背社會良好風尚,制造“容貌焦慮”,將容貌不佳與“低能”“懶惰”“貧窮”等負面評價因素做不當關聯或者將容貌出眾與“高素質”“勤奮”“成功”等積極評價因素做不當關聯。
(二)違反藥品、醫療器械、廣告等法律法規規定,對未經藥品管理部門審批或者備案的藥品、醫療器械作廣告。
(三)宣傳未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審批、備案的診療科目和服務項目。
(四)宣傳診療效果或者對診療的安全性、功效做保證性承諾。
(五)利用行業協會以及其他社會社團或組織的名義、形象作證明,使用患者名義或者形象進行診療前后效果對比或者作證明。
(六)利用廣告代言人為醫療美容做推薦、證明。醫療美容廣告中出現的所謂“推薦官”“體驗官”等,以自己名義或者形象為醫療美容做推薦證明的,應當被認定為廣告代言人。
(七)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人物專訪、新聞報道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美容廣告。
(八)對食品、保健食品、消毒產品、化妝品宣傳與醫療美容相關的疾病治療功能。
(九)其他違反廣告法律法規規定,嚴重侵害群眾權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