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事項保留清單
來源:攀枝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發布時間:2021-03-02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證明事項保留清單
單位名稱:攀枝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序號 |
證明 事項 名稱 |
證明 用途 |
設定依據 |
實施基本情況 |
行使層級 |
辦理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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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名稱及條文內容 |
效力 層級 |
索要 單位 |
開具 單位 |
市 級 |
縣級 |
鄉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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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⑴擬設置自動售藥機場所使用權證明 ⑵自動售藥機管理人員身份證、學歷證明或職稱證書復 印件 ⑶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 《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和《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 |
用于辦理自動售藥機登記服務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 第五十二條“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 (二)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和衛生環境; (三)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2. 規范性文件攀枝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攀枝花市自動售藥機銷售藥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攀市監發〔2019〕130 號) (登記編號:CSCJGJR—2019—001)第七條 申請設置自動售藥機,由藥品零售企業向售藥機放 置地的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并同時提交以下資料的紙質版和電子版: (一)申請表一式兩份(見附件 2) ; (二)申請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 《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和《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復印件; (三)擬設置自動售藥機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自動售藥機藥械質量管理文件及設施、設備目錄; (五)自動售藥機管理人員身份證、學歷證明或職稱證書復印件; (六)擬經營的藥械品種目錄。 各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對企業擬經營的藥械品種目錄進行審核把關,符合設置條件和要求的,及時給予批準,并將企業所設置的自動售藥機位置、數量及變更情況定期報送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市級部門規范性文件 |
市場監管部門 |
場所所有權人及學校和市場監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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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區)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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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藥品零售企業向售藥機放置地的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并同時提交以下資料的紙質版和電子版: (一)申請表一式兩份; (二)申請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 《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和《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復印件; (三)擬設置自動售藥機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自動售藥機藥械質量管理文件及設施、設備目錄; (五)自動售藥機管理人員身份證、學歷證明或職稱證書復印件; (六)擬經營的藥械品種目錄。 |
2 |
產權證明(同意在該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證明、同意轉租證明) |
工商登記服務 |
1.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6號) 第二十條“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八)公司住所證明” 。 2. 規范性文件《攀枝花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攀辦發〔2017〕178 號)第八條 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產權證明要求。申請人提交場所合法使用證明即可予以登記。以自有場所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提交產權證明文件,未取得產權證明的,提交經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或《竣工驗收備案書》作為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無上述證明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村(居)委會以及其他有實際管理處置權的法人、其他組織出具同意在該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證明。 在各類開發園區內,土地已征用且房屋正在建造的,由園區管委會或者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出具同意在該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證明。 租借他人場所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提交租借協議和上述相應證明。其中,租借賓館(酒店)、各類市場或孵化園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只需提交租借協議和出租借方《營業執照》復印件;屬于轉租(借)的,除提交租借協議和出租(借)方《營業執照》復印件外,還需提交產權人或管理方同意轉租(借)的證明。 |
市級規范性文件 |
市場監管部門 |
場所所有權人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村(居)委會和園區管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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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區)行使 |
鄉村(街道)行使 |
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產權證明要求。申請人提交場所合法使用證明即可予以登記。 下列場所不得用于市場主體住所或經營場所:(一)非(違)法建筑、危險建筑、被征收房屋,不得作為市場主體住所或經營場所。 (二)中、小學校園周圍 200 米范圍內或居民住宅樓(院)內的場所,不得作為從事網吧、游戲(游藝)活動等市場主體的經營場所。 (三)居民樓、博物館、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內,居民住宅區、學校、醫院、機關周圍,車站、碼頭、機場等人員密集場所,建筑物地下一層以下,與危險化學品倉庫毗連區域,不得作為從事娛樂類項目的經營場所。 (四)在居民住宅樓下不得新設立產生廢水、廢氣、廢油、噪音污染的汽車維修、汽車美容等經營項目。 (五)依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省、市有關規定,不得作為市場主體住所或經營場所的其他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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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電梯定期檢驗合格證明及住宅老舊電梯安全評估報告 |
特種設備使用服務 |
1.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 “第二十八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檢驗檢測機構接到定期檢驗要求后,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進行安全性能檢驗和能效測試。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2. 規范性文件《攀枝花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電梯安全工作的意見》( 攀府發[2016]17號)(三)加強電梯安全日常監管。 3. 規范性文件《關于開展全市住宅老舊電梯安全評估和更新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攀辦發〔2016〕36 號) 二、目標任務和經費保障(二)主要任務。2.安全評估。由市質監局牽頭,市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所根據相關技術規范要求,依法開展電梯安全評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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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級規范性文件 |
市場監管部門或縣級政府 |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 |
市行使 |
縣(區)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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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電梯使用單位應嚴格按照《電梯使用管理和維護保養規則》(TSG T5001)要求加強對電梯的日常安全管理。設置電梯的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電梯安全管理人員;逐臺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建立電梯應急救援預案,保障“五方通話”24小時暢通,確保困人后能及時救援;在電梯檢驗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繼續使用。 2. 加強電梯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各縣(區)政府應每季度至少召開1次專題會議,分析電梯安全形勢,研究解決屬地電梯重大安全隱患和重要事項。相關部門應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建立電梯安全檢查常態機制,組織開展轄區內的電梯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對電梯使用管理主體責任不落實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不予整改仍繼續使用的電梯,相關管理部門應及時向所在縣(區)政府通報情況,依法督促使用單位關停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電梯。各級政府應妥善處理電梯關停后的相關工作。 |
備注:本次清理,不包括對規章以上文件,總局、省局的規范性文件的清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