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消費品召回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來源:攀枝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發布時間:2023-10-10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為規范全省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工作,保障消費者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規定》《工業產品生產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工業產品銷售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出臺背景
2019年11月21日,市場監管總局印發《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規定》(總局令第19號,以下簡稱《規定》)。按照《規定》相關要求,省局研究制定印發了《四川省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暫行辦法》實施以來,我省消費品召回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較好地保障了消費品質量安全,維護了消費者合法權益,目前《暫行辦法》已到期。結合《暫行辦法》實施中遇到的問題和消費品召回工作實際,省市場監管局研究起草了《四川省消費品召回管理辦法》。
二、制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條:“產品投入流通后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擴大的,對擴大的損害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據前款規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負擔被侵權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九條:“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
(三)《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條:“根據需要,市級、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負責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缺陷消費品召回監督管理部分工作,具體職責分工由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確定”。
(四)《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完善產品傷害監測體系,提高產品安全、環保、可靠性等要求和標準。加大缺陷產品召回力度,擴大召回范圍,健全缺陷產品召回行政監管和技術支撐體系,建立缺陷產品召回管理信息共享和部門協作機制”。
三、主要內容
(一)明確了省市縣三級市場監管部門、省和市(州)缺陷消費品召回技術機構的各項職責,消費品召回監管職能進一步下沉,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更具體、清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也依法參照執行了部分職責,有利于更好地實施工作銜接。
(二)明確了省局相關業務處(室、局)在產品監督抽查、案件查辦、投訴舉報等方面涉及的消費品缺陷信息的通報。
(三)明確市級、縣級市場監管部門建立消費品缺陷相關信息報送要求,規定了應當報送的情形,以及消費品缺陷信息收集的收集主要方式途徑、工作方法和程序。
(四)明確了消費品缺陷調查的啟動程序,規定了生產者實施主動召回的程序和需要填報的書面材料,明確市級、縣級市場監管部門指導企業實施主動召回所采取的主要工作方式和工作主要內容,并明確了生產者調查分析認為消費品不存在缺陷,相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處置方式。
(五)設置了缺陷異議的處理方式,明確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缺陷召回的審核督促責任以及轉報責令召回責任。
四、《辦法》的實施期限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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