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發布2022年第四批知識產權保護案例(假冒專利指導案例)的通知
來源:攀枝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發布時間:2022-11-21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各縣(區)市場監管局,機關各科室、釩鈦高新分局、所屬事業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和省局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決策部署,統一執法標準,加強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業務指導工作,提高辦案水平和糾紛解決能力,經審定,現公開發布一批知識產權典型案例,請在具體工作中參照借鑒。
附件:攀枝花市2022年第四批知識產權保護案例(假冒專利指導案例)
攀枝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7日
攀枝花市2022年第四批知識產權保護案例
(假冒專利查處指導案例)
案例:攀枝花市某家具店假冒專利案
案情簡介:
2022年3月,執法人員現場執法時發現攀枝花市某家具店店內墻壁懸掛有專利號為:ZL201330441244.X、ZL2013330001944.7外觀設計專利證書復印件(彩印),經查詢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檢索及分析平臺發現專利號為ZL201330441244.X(申請日:2013.9.13)外觀設計專利法律狀態為“專利權終止”,專利號為ZL2013330001944.7外觀設計專利查詢不存在,且專利號位數不正確。仁和市場監管局于2022年3月11日向當事人發出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并于當日予以立案。當事人按照《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要求,于2022年3月25日向仁和市場監管局提供了由佛山市順德區某家具有限公司提供的專利號為ZL201330441244.X、專利號為ZL201330001944.7外觀設計專利證書復印件、《專利使用授權書》《關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區同樂家居博覽中心某專賣店的專利證書說明》,但其提供的專利證書復印件與當事人店內懸掛的專利證書復印件存在明顯的區別。通過對當事人負責人龔某的詢問調查,執法人員圍繞當事人涉嫌假冒專利行為的違法事實收集相關證據材料,確定其違法事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下列行為屬于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假冒專利的行為:(三)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稱為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將專利申請稱為專利,或者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公眾將所涉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四)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當事人在營業店內懸掛專利權為無效狀態的專利證書和變造的專利證書的行為違反了該規定,構成假冒專利行為。
處理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負責專利執法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下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川省專利保護條例》第四十九條 “有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的專利違法行為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公開更正,消除影響。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情節較輕的,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可以處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應當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20萬元以下的罰款。
處理決定:
1.拆除并銷毀店內懸掛的專利證書復印件;2.罰款1000元。
佛山市順德區某家具有限公司涉嫌假冒專利行為移送佛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
案件要點:
該案件是專利權人自身擁有專利有權的情況下偽造專利證書,未造成社會危害和惡劣影響,在專利行政執法案件中極為少有,行政處罰引用法律得當,過罰相當,有效維護專利證書的權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