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川渝市場監督管理領域常見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因素積分制規則(試行)》的政策解讀
來源:攀枝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發布時間:2024-01-02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等法律和文件規定,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制定了《川渝市場監督管理領域常見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因素積分制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以及作為配套附件的《川渝市場監督管理領域常見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量化表》(以下簡稱《量化表》),為便于公眾理解該規范性文件,解讀如下:
一、制定《規則》的目的
為進一步統一裁量尺度,防止同案不同罰、類案不類罰,保障川渝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合理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落實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參照《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結合地區實際制定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要求,實現裁量基準由“估”到“量”的躍升,提升本川渝兩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水平。
二、制定《規則》的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規定,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等政策文件規定。
三、《規則》的主要內容
《規則》共13條,設置了裁量因素積分制規則的基本原則、調整范圍及沖突適用、積分及罰款數額計算方式等具體內容,設置了根據積分確定罰款數額的裁量模式。
其一,《規則》明確了裁量總分為《量化表》設定的各違法行為基礎分值與裁量因素得分之和。裁量總分大于10分的,以10分計;小于0分的,以0分計。裁量總分對應的裁量階次分別是:7分以上(含本數)的,為從重處罰階次;3分以上、7分以下(均不含本數)的,為一般處罰階次;3分以下(含本數)的,為從輕處罰階次。罰款數額計算公式為:最低罰款數額+(最高罰款數額-最低罰款數額)×裁量總分÷10。以貨值金額、違法所得、廣告費用等金額作為罰款數額計算基礎的,最高、最低罰款數額為貨值金額、違法所得、廣告費用等金額乘以最高、最低罰款倍數。
其二,《規則》不僅對“只有從重從嚴情形的”和“只有可以減輕處罰情形的”怎樣裁量作出規定,也對“既有從重從嚴情形,又有可以減輕處罰情形的”如何裁量作出規定。既有從重從嚴情形,又有可以減輕處罰情形的,原則上在裁量總分階次低一階次取中間值處罰;裁量總分已在從輕處罰階次的,減輕處罰。適用本款減輕處罰的,以最低罰款數額×裁量總分(裁量總分在0分以上、1分以下的,以1分計)÷5計算罰款數額;裁量總分為0分的,可在最低罰款數額的20%以下酌情處罰,最低罰款數額為零的,不予罰款。只有從重從嚴情形的,原則上在裁量總分階次高一階次取中間值處罰;裁量總分已在從重處罰階次的,頂格罰款。只有可以減輕處罰情形的,原則上在裁量總分階次低兩階次取中間值處罰;裁量總分已在一般或從輕處罰階次的,減輕處罰。適用本款減輕處罰的,以最低罰款數額×裁量總分(裁量總分在0分以上、1分以下的,以1分計)÷10計算罰款數額;裁量總分為0分的,裁量可在最低罰款數額的10%以下酌情處罰,最低罰款數額為零的,不予罰款。
其三,配套制定了針對具體違法行為的個性化《量化表》。根據常見違法行為的不同特點,按照“一行為一表”的要求,分別設置不同的主客觀和酌定裁量因素,并采用三級指標一一細化各類違法行為情節,并賦予相應的加減分值。最后根據《規則》設定的公式,通過裁量總分計算得出最終罰款數額。從重從嚴和可以減輕情形已在《量化表》中作為因素加減分的,適用《規則》時不得再以當事人具有從重從嚴或可以減輕情形重復評價。
四、其他方面
《規則》明確“川渝市場監管部門對市場監督管理領域常見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適用本規則確定罰款數額,不再適用原有的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進行裁量”,以解決其同川渝兩地原有的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沖突的問題。此外,《規則》還要求“辦案機構應當按照《量化表》中設定的裁量因素賦分,對無法賦分的,要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中予以單獨說明”,以體現依法行政的基本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