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明確行政處罰信息公示中適用“較低數額罰款”標準的規定》政策解讀
來源: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發布時間:2024-03-22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為貫徹執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5號),我局制訂了《關于明確行政處罰信息公示中適用“較低數額罰款”標準的規定》,現解讀如下:
一、制訂的必要性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5號)第十三條規定:“僅受到通報批評或者較低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屆滿三個月的,停止公示。其他行政處罰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屆滿三年的,停止公示。前款所稱較低數額罰款由省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結合工作實際規定”。為做好全省市場監管系統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工作,提高執法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亟需明確我省范圍內市場監管行政處罰信息公示中適用“較低數額罰款”的標準。
二、制訂的過程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我省近三年行政處罰案件情況、執法力度、營商環境等因素,參考其他省市明確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較低數額罰款”標準,經過相關處室會商論證,起草了《關于明確行政處罰信息公示中適用“較低數額罰款”標準的規定》,充分征求省市場監管局相關處室和各市(州)市場監管局、經營主體、協會商會的意見,嚴格遵守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要求,經過調研論證、公開征求意見、合法性審核、集體審議決定、向社會公開發布等程序。
三、主要內容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僅受到通報批評或者較低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屆滿三個月的,停止公示。本省范圍內上述“較低數額罰款”的標準確定為“對自然人處以五千元(不含本數)以下的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五萬元(不含本數)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