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經營者反壟斷合規指南》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22-08-25 來源:攀枝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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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與依據
為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引導全省各類經營者提高公平競爭意識,建立和完善反壟斷合規機制,防范壟斷違法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禁止壟斷協議暫行規定》《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經營者。
本條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第三條 基本概念
本指南所稱合規,是指經營者的經營管理行為符合《反壟斷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以下統稱反壟斷法相關規定)的要求。
本指南所稱違法風險,是指經營者因違反反壟斷法相關規定,引發法律責任、造成經濟或者商譽損失以及其他負面影響的可能性。
本指南所稱合規審查,是指經營者內部開展的反壟斷合法性審查,以避免經營者的行為觸犯反壟斷法相關規定。
本指南所稱違法風險防控,是指鼓勵經營者通過建立內部反壟斷合規審查機制、配置反壟斷合規審查人員、履行反壟斷合規承諾等途徑對違法風險進行有效控制。
本指南所稱違法風險處置,是指經營者對可能發生的違法風險、已經發生的違法不利后果采取恰當的處置措施。
本指南所稱合規保護,是指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因壟斷行為自身權益受損或者面臨困難時享有的相關救濟權利。
第二章 違法風險防控要點
第四條 防范達成壟斷協議
經營者在經營管理過程中應當注意防范與其他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或者交易相對人達成壟斷協議。
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包括橫向壟斷協議、縱向壟斷協議)。
本條所稱“協議”或者“決定”包括書面、口頭等多種形式。
本條所稱“其他協同行為”是指經營者之間雖未明確訂立協議或者決定,但實質上存在協調一致的行為。
(一) 橫向壟斷協議
橫向壟斷協議是指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之間達成的下列協議:
1.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
2.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
3.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
4.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5.聯合抵制交易;
6.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橫向壟斷協議。
(二) 縱向壟斷協議
縱向壟斷協議是指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之間達成的下列協議:
1.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3.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縱向壟斷協議。
第五條 壟斷協議的豁免情形
經營者若能夠證明其達成的協議屬于《反壟斷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并且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競爭、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的,不適用《反壟斷法》關于壟斷協議的規定。
經營者若能夠證明其達成的協議屬于《反壟斷法》第十五條第六項、第七項規定情形之一的,不適用《反壟斷法》關于壟斷協議的規定。
第六條 防范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經營者通過合法經營、特許經營、專營專賣等方式形成的市場支配地位并不具有違法性,但是濫用該市場支配地位可能會引發違法風險。
經營者在防范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違法風險時,首先應當判斷其在相關市場內是否已經具備市場支配地位,再分析其是否構成反壟斷法相關規定所禁止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
(一) 市場支配地位認定的考慮因素
經營者在判斷其是否具有支配地位時,建議重點考慮下列因素:
1.該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以及相關市場的競爭狀況;
2.該經營者控制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的能力;
3.該經營者的財力和技術條件;
4.其他經營者對該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
5.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難易程度;
6.與認定該經營者市場支配地位有關的其他因素。
(二) 市場支配地位的推定
根據《反壟斷法》第一十九條規定,具備下列情形的,可以推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應當注意:
1.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二分之一的;
2.兩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三分之二的;
3.三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經營者市場份額不足十分之一的,不應當推定該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有證據證明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應當認定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具體行為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的下列行為應當認定為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1.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
2.沒有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3.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
4.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5.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6.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
7.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第七條 特殊市場領域的經營者特別提示
供水、供電、供氣、通訊、交通運輸等公共事業領域,由于市場領域的自然壟斷屬性,經營者及其行業協會更加應當注意防范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違法風險。
建筑建材市場領域(特別是混凝土、砂石、水泥市場)的經營者及其行業協會,由于商品特性、運輸成本等原因,本地化銷售特征較為明顯,銷售市場相對固定,應當注意防范達成壟斷協議的違法風險。
依法實行特許經營和專營專賣的行業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嚴格自律,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注意防范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違法風險。
互聯網經營者(包括互聯網平臺經營者)應重視潛在的反壟斷違法風險。互聯網平臺經營者應當注意防范強制平臺內經營者“二選一”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違法風險,亦應當注意防范組織或者協調平臺內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違法風險。
第八條 依法進行經營者集中申報
經營者集中是指經營者合并、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的行為。
經營者實施經營者集中行為之前,應當注意其集中規模是否達到《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第三條所規定的申報標準,如果達到相關標準的,應當依法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對于符合《關于經營者集中簡易案件適用標準的暫行規定》的經營者集中,經營者可以申請作為簡易案件申報。
經營者未達到上述標準的,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可以自愿申報,并鼓勵經營者主動對其集中行為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進行自我評價。
第九條 不需要進行集中申報的特殊情形
經營者集中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不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
(一)參與集中的一個經營者擁有其他每個經營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的;
(二)參與集中的每個經營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被同一個未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擁有的。
第十條 行政壟斷的特殊注意
經營者不得接受行政命令而達成壟斷協議或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對于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提出的達成壟斷協議或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要求,應當予以拒絕,并有權舉報。
經營者不得為達成壟斷協議或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而采取游說、利誘等非法手段使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對其違法行為予以幫助、放縱、包庇等。
第十一條 行業協會自律
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本行業的經營者依法競爭,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
行業協會組織經營者從事相關壟斷行為應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法律責任
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經營者違反《反壟斷法》規定,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經營者違反《反壟斷法》規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經營者違反《反壟斷法》規定實施集中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承諾制度
反壟斷承諾制度是指被調查的經營者在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時承諾在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可的期限內采取具體措施消除該行為后果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中止調查。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壟斷案件經營者承諾指南》規定,對于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之間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限制商品生產或者銷售數量、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的橫向壟斷協議,不適用承諾制度的規定。
經營者申請承諾的具體適用標準和程序等可以參考《禁止壟斷協議暫行規定》《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暫行規定》《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壟斷案件經營者承諾指南》。
反壟斷執法機構根據經營者履行承諾情況依法決定終止調查或者恢復調查。恢復調查的,經營者可能因此面臨相應的處罰。
第十四條 寬大制度
反壟斷寬大制度是指經營者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并提供重要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酌情減輕或者免除對該經營者的處罰。
經營者申請寬大的報告宜為書面或者易于保存證據的其他形式。
對經營者申請寬大所提交的報告、形成的文書等材料,未經經營者同意不得對外公開。
經營者申請寬大的具體適用標準和程序等可以參考《禁止壟斷協議暫行規定》《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橫向壟斷協議案件寬大制度適用指南》。
第十五條 配合調查義務
經營者及員工應當配合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對涉嫌壟斷行為的調查,即時如實提供反壟斷執法機構要求提交的證據材料,避免以下拒絕或者阻礙調查的行為:
(一)拒絕、阻礙執法人員進入經營場所;
(二)拒絕提供相關文件資料、信息或者其獲取權限;
(三)拒絕回答問題;
(四)隱匿、銷毀、轉移證據;
(五)提供誤導性信息或者虛假信息;
(六)其他阻礙反壟斷調查的行為。
經營者及員工在反壟斷執法機構采取未預先通知的突擊調查中應當全面配合執法人員。
第十六條 拒不配合調查的法律責任
根據《反壟斷法》的規定,對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實施的審查和調查,拒絕提供有關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信息,或者隱匿、銷毀、轉移證據,或者有其他拒絕、阻礙調查行為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對個人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章 違法風險防控機制
第十七條 合規審查機制
經營者應當根據自身實際的業務狀況、規模大小、行業特性、法律專業人才配置等,建立反壟斷合規審查機制,防范違法風險。
第十八條 合規審查隊伍建設
鼓勵經營者建立專業化、高素質的合規審查隊伍,根據自身業務規模、違法風險水平等因素配備合規審查人員,提升隊伍能力水平。
第十九條 合規承諾
鼓勵經營者高級管理人員作出并履行明確、公開的反壟斷合規承諾。鼓勵其他員工作出并履行相應的反壟斷合規承諾。
經營者可以在相關管理制度中明確有關人員違反承諾的后果。
第二十條 合規審查職能部門設置
鼓勵經營者設置專門的反壟斷合規審查職能部門。
尚不具備條件設置專門部門的,建議由法務、風險防控等內設部門或者委托外部專業機構履行經營者反壟斷合規審查職能。
第二十一條 合規審查職責
經營者進行反壟斷合規審查工作,應當明確經營者內部職責分配。
本章所例舉的經營者決策層、經理層、監督層、合規審查業務部門的職責分配僅為經營者提供參考方案,具體合規審查職能部門的設置、職責分配等可以根據其實際情況進行。
第二十二條 決策層職責
鼓勵經營者決策層履行以下職責:
(一)批準設立專門的反壟斷合規審查職能部門或者指定部門履行反壟斷合規審查職能;
(二)通過經營者內部反壟斷合規審查相關制度或者章程;
(三)選舉或者更換反壟斷合規審查負責人;
(四)研究并通過反壟斷合規審查相關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經理層職責
鼓勵經營者經理層履行以下職責:
(一)主管或者分管負責履行反壟斷合規審查職能的部門;
(二)推動搭建反壟斷合規審查的管理組織架構;
(三)推動構建履行反壟斷合規審查職責的部門與其他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機制;
(四)在收到合規審查部門的風險提示或者其他員工的建議等情況后,根據自身權限及時制止相關不合規經營行為或者將相關情況提交決策層。
第二十四條 監督層職責
鼓勵經營者監督層履行以下職責:
(一)監督決策層的決策與流程是否符合反壟斷法相關規定;
(二)監督決策層和經理層人員反壟斷合規職責履行情況;
(三)對經營者內部合規審查制度的完善、修改提出建議;
(四)對引發重大違法風險的責任人員向相關機構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五條 合規審查業務部門職責
鼓勵經營者具體執行反壟斷合規審查工作的業務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并執行反壟斷合規審查工作的實施細則;
(二)嚴格依據反壟斷法相關規定對經營者可能引發違法風險的事項盡到審慎審查義務;
(三)對可能引發違法風險的事項出具專業的法律風險意見書、法律風險防控建議、解決方案等并提交相關負責人;
(四)持續關注反壟斷法相關規定等規則變化;
(五)組織開展反壟斷法相關規定的培訓、宣傳工作。
第四章 違法風險處置機制
第二十六條 風險處置機制
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反壟斷違法風險處置機制,對將來可能發生的違法風險、已經發生的違法不利后果采取恰當的處置措施。
第二十七條 風險評估機制
經營者可以依據反壟斷法相關規定,分析和評估違法風險的來源、發生的可能性以及后果的嚴重性等,并對違法風險進行分級。
經營者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建立符合自身需要的違法風險評估程序和標準。
第二十八條 違法后果處置
對于已經發生的違法后果或者反壟斷執法機構已經立案并啟動調查程序的情況,經營者應當立即停止實施相關違法行為或者采取其他控制風險的措施,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并與反壟斷執法機構配合。
第二十九條 合規考核
經營者可建立反壟斷合規考核機制。合規考核結果作為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在評優評先、職務任免、職務晉升以及薪酬待遇等中體現。
第三十條 獎懲機制
經營者可建立獎懲機制,對上報風險情況、提出解決方案等有功人員按照經營者內部相關獎勵制度予以表彰。對違背經營者反壟斷違法風險管理制度而導致不利影響的責任人員按照經營者內部相關制度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章 合規保護
第三十一條 社會監督
經營者在日常經營過程中應對壟斷違法行為保持警惕,對市場中正在發生的壟斷違法行為,可以通過多種存儲方式將違法事實予以記錄、保存,并及時向反壟斷執法機構舉報。
監督舉報途徑及方式:可撥打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熱線)、12345(政府服務熱線)。
接受舉報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有義務對舉報者的信息進行保密。
第三十二條 行政救濟
經營者對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據《反壟斷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經營者對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據《反壟斷法》作出的前款規定以外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三條 境外保護
經營者在境外開展業務時,應當了解并遵守業務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反壟斷相關法律規定,可以咨詢反壟斷專業人士的意見。
經營者在境外遇到反壟斷調查或者訴訟時,可以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有關情況并咨詢相關意見。
第三十四條 被動接受行政命令的寬待
對于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提出的達成壟斷協議或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要求,經營者有權予以拒絕并舉報。
經營者能夠證明其違法行為是因被動遵守行政命令所導致的,有權請求處罰機關按照相關規定予以酌情從輕、減輕處罰。
第三十五條 公平競爭審查監督
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制定市場準入、產業發展、 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統稱政策措施)時,進行的公平競爭審查,以評估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防止排除、限制市場競爭。
經審查認為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可以實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應當不予出臺或者調整至符合相關要求后出臺;未經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出臺。
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發現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實施的政策措施違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有權與相關部門進行溝通或者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反映舉報。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效力
本省經營者、行業協會結合實際,適用本指南。
第三十七條 參考
本省經營者、行業協會可以參考本指南,建立本企業、行業的反壟斷合規機制。
第三十八條 解釋及實施
本指南由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自2021年3月1日起實施。相關法律法規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發生變化或者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變化或者規定。
附件一:反壟斷法相關法規參考目錄
附件一:反壟斷法相關法規參考目錄
A.《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B.壟斷協議相關: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橫向壟斷協議案件寬大制度適用指南》
《禁止壟斷協議暫行規定》
C.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相關: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相關市場界定的指南》
《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暫行規定》
D.經營者集中相關:
《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
《金融業經營者集中申報營業額計算辦法》
《經營者集中申報辦法》
《經營者集中審查辦法》
《未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調查處理暫行辦法》
《關于經營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條件的規定(試行)》
《關于經營者集中簡易案件適用標準的暫行規定》
《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的指導意見》
《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文件資料的指導意見》
《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辦事指南》
關于施行《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申報表》的說明
《關于經營者集中簡易案件申報的指導意見》
《關于規范經營者集中案件申報名稱的指導意見》
《關于評估經營者集中競爭影響的暫行規定》
E.行政壟斷相關:
《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暫行規定》
F.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相關:
《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
關于印發《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
《關于發布公平競爭審查第三方評估實施指南的公告》
G.特殊市場領域相關: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汽車業的反壟斷指南》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知識產權領域的反壟斷指南》
《關于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
H.其他文件: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壟斷案件經營者承諾指南》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反壟斷執法授權的通知》
《監管受托人委托協議示范文本》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反壟斷案件專用文書格式范本》的通知
相關鏈接:《四川省經營者反壟斷合規指南》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