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 酒不醉人人自醉,利益蒙心難自醒
來源:攀枝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發布時間:2023-12-04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你有沒有這種經歷?在某處買到了便宜名酒,還以為自己拿到了“內部價”“批發價”,殊不知,你在那沾沾自喜時,買到的確可能是假酒!
案情簡介
2023年3月13日,攀枝花市仁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區分局移交的案件線索,稱攀枝花市仁和區王藝靜日用品經營部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收到線索后,攀枝花市仁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立即開展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以低于正常渠道20%~50%的價格從某處購進瀘州二曲、勁酒、歪嘴郎等知名白酒,經鑒定,以上商品均屬于侵犯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為“假酒”。該案貨值金額46900元,違法所得7420元。
法律分析
當事人銷售侵犯瀘州二曲、勁酒、歪嘴郎等知名白酒商標專用權的商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的規定,構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的規定。攀枝花市仁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作出沒收違法產品,沒收違法所得,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在利益驅使下,名酒制假、售假屢禁不止,而且制售假團伙銷售逐漸轉移到線上,受眾范圍更廣,一些消費者分辨不清,很容易上當受騙。
市場監管部門提醒廣大消費者切莫愛面子、貪便宜,如遇到高檔品牌酒販售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要留個心,這可能是“陷阱”,你可能買到了假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