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市監管局關于開展消費投訴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解讀
來源:攀枝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發布時間:2022-01-04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2021年12月1日,攀枝花市市場監管局印發《攀枝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開展消費投訴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市市場監管局負責人就《通知》進行了解讀。
一、《通知》制定的背景及意義
2014年8月7日,國務院發布《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4號)第二條、第六條明確規定:本條例所稱企業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能夠反映企業狀況的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下列企業信息:(五)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2015年1月5日,《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73號公布 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1號修訂)第三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照公正、公開、及時的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綜合運用建議、約談、示范方式實施行政指導,督促和指導經營者履行法定義務。
2017年1月12日,國務院印發《“十三五”市場監管規劃的通知》(國發〔2017〕6號)明確要求:建立消費投訴、消費維權公開公示制度。
2018年9月20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于完善促進消費體制機制進一步激發居民消費潛力的若干意見》(中發〔2018〕32號)明確要求:運用多種方式和載體,開展消費投訴信息公示工作,督促經營者誠信經營。
2019年2月25日,市場監管總局印發《關于整合建設12315行政執法體系更好服務市場監管執法的意見》(國市監網發〔2019〕46號)規定:將12315數據作為實施企業信用監管的重要支撐,構成完整的市場監管信息化平臺。
2019年11月30日,市場監管總局印發《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0號公布)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依法公示消費投訴信息。
2020年8月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四川省培育發展新消費三年行動方案(2020-2022年)》(川辦發〔2020〕52號)第二十二條明確要求:穩步推進消費投訴信息公示。
2021年9月16日,《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開展消費投訴信息公示和行政約談的實施意見》,正式在全省范圍內開展消費投訴信息公示工作。
《通知》結合我市實際,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社會監督,引導經營者誠信自律,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充分發揮消費投訴信息公示的信用監管和行政約談的督促規范作用,構建消費維權社會共治格局,營造放心舒心消費環境。
二、實施范圍和時間
自2022年1月1日起,我市市、縣(區)兩級市場監管部門依托12315平臺投訴舉報信息,對全市的各類經營主體涉及的消費投訴信息進行公示。
三、總體要求
消費投訴信息公示作為市場監管部門推進消費維權社會化的重要途徑,遵循合法、及時、客觀、準確、規范的原則,在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前提下,將消費投訴信息予以真實、客觀、公正公示。
消費投訴信息公示以普通全量公示和重點經營者公示兩種方式相結合,明確公示的有關工作制度和要求,充分利用多種公示方式,真正發揮信用約束和社會監督作用。
四、主要內容
《通知》分四大方面,一是開展消費投訴信息公示的基本原則;二是對市、縣(區)兩級市場監管部門消費投訴信息公示內容及載體進行明確,細化具體措施;三是明確公示的流程和細化救濟程序,實現初始公示內容和公示后內容變更和撤銷過程的制度化和規范化;四是對市、縣(區)市場監管局在確保消費投訴數據信息準確性、對公示消費投訴信息引發重大突發事件或者輿情的處置等方面提出工作要求。
攀枝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