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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解讀

來源:攀枝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發布時間:2022-08-25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0

2017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年4月再次修正部分條款,為確保法制統一,適應新形勢下我省反不正當競爭工作的立法需求,按照省政府2021年立法計劃,省市場監管局牽頭《四川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修訂草案)》起草工作。11月25日,經四川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四川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已于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條例》修訂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法律、司法解釋,同時參考市場監管總局配套規章。

修訂后的《條例》共六章三十二條,分總則、反不正當競爭環境建設、不正當競爭行為、對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調查、法律責任以及附則,主要有以下內容:

《條例》第一章總則

一是明確了《條例》立法目的,為了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優化營商環境。二是明確了“正當競爭行為”的定義,即: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法規和商業道德的競爭行為。三是強調本省建立反不正當競爭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全省反不正當競爭工作,研究決定反不正當競爭重大政策,協調處理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重大問題。四是明確了相關部門的職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履行市場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查處;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查處的,依照其規定。五是鼓勵社會監督和強化自我約束,這里的社會監督,包括經營者、消費者的監督,行業協會的監督,新聞輿論的監督等,不論任何形式的社會監督,都應予以鼓勵、支持和保護。同時。圍繞規范市場競爭秩序,發揮行業組織在反不正當競爭方面的自律管理作用。六是強化交流合作,一方面,深化川渝市場監管合作,明確推動建立川渝反不正當競爭工作協作機制,與重慶市開展聯動執法,從執法標準統一、執法信息共享、執法結果互認等方面加強協作,促進川渝反不正當競爭重大政策協調和市場環境優化。另一方面,規定各地區與各部門間應加強溝通協作,完善信息交換、案件線索移送等工作制度,加強關聯案件協查取證,行政執法與司法銜接,切實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

《條例》第二章反不正當競爭環境建設

在優化營商環境這一目的背景下,《條例》增設第二章“反不正當競爭環境建設”,圍繞多角度、多主體明確職責分工協作,共同營造公平競爭環境。一是強調經營者主體責任,鼓勵經營者主動建立反不正當競爭管理制度。二是強化行業組織在反不正當競爭中的作用,要求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引導,配合、協助政府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三是強化信用約束,對失信市場主體將會同相關部門及有關單位依照國家規定實施聯合懲戒。四是強化能力建設,通過現代信息技術等多種手段,加強對重點領域、重點區域以及新型業態中出現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分析和研究,提高監管能力,同時為制定反不正當競爭政策提供參考。五是加強監管中的事前指引,引導經營者認識不正當競爭的危害性,建立相應內控管理制度,減少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發生。同時通過多形式、多部門開展法治宣傳,幫助廣大經營者、社會公眾理解法律精神、接受法治理念。六是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對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舉報,為舉報人保密,對捏造事實誣陷他人、實施敲詐勒索作了禁止性規定。七是加強人大監督作用,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條例》實施情況的監督,督促有關方面落實反不正當競爭的各項工作。

《條例》第三章不正當競爭行為

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結合地方實際與執法實踐,在上位法基礎上對類型化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了豐富和完善。商業混淆條款,一是與《商標法》相銜接,刪除了有關商標侵權的規定,對《商標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情形,增加相應規制條款。二是遵循上位法引入“標識”概念,對混淆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標識、主體標識、網絡活動中的一些特殊標識行為作了規定,商業標識的范圍更加廣泛。三是將生產、銷售他人有一定影響的標識行為明確為市場混淆行為,對此類不正當競爭行為打擊更為全面和完善。四是對“引人誤認”和“有一定影響”做了進一步解釋,執法實踐中需結合商業標識最早使用時間和持續使用情況、產品的廣告宣傳和實際銷售、獲獎情況等因素進行個案判斷。

商業賄賂條款,一是厘清了商業賄賂與正常市場競爭行為的界限,明確了商業賄賂中爭取交易機會和競爭優勢的目的性,限定了受賄人范圍,有力禁止“泛商業賄賂化”。二是對原工商業賄賂行為作出特別規定,有利于經營者規范自身行為和行政機關開展執法工作;實踐中,經營者需制定合法合規合理的措施,采取有效措施進行監管,不應放縱或變相放縱工作人員實行賄賂行為。三是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受、承諾收受或者通過他人收受賄賂,為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作了禁止性規定,對于實踐中監督檢查部門發現相關單位及個人是商業賄賂的受賄主體,可以通報該單位,抄告該單位的上級或者主管部門,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

虛假宣傳條款,一是根據上位法,增加禁止“組織虛假交易”的規定,對幫助他人刷單炒信、虛構交易等行為,將依法進行查處。二是《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明確將“在經營場所或者通過互聯網、上門推銷、展覽、展銷、鑒定等方式,對商品進行展示、演示、說明、解釋、推介或者文字標注等;張貼、散發、郵寄商品的說明、圖片或者其他資料;展示商品的銷售量、用戶評價或者網站點擊量、頁面瀏覽量以及點贊、打賞等交易互動數據等列為商業宣傳行為”,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厘清商業宣傳和商業廣告的界限。

侵犯商業秘密條款,一是遵循上位法,刪除了“營利性”要求,使得失敗的實驗數據成為商業秘密保護的客體,擴大了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增加了“賄賂、欺詐、電子入侵”以及“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規制條款。二是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完善了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相應保密措施以及不構成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認定。其中,對于“相應保密措施”的要求,需滿足《條例》第十九條列舉情形之一,在正常情況下足以防止商業秘密泄露。

不正當有獎銷售條款,一是《條例》第二十一條并不限制有獎銷售,而是對不正當有獎銷售進行規制,包括:有獎銷售信息不明確,影響兌獎;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萬元三種類型。其中,在“有獎銷售信息不明確,影響兌獎”中規定了經營者在有獎銷售前應明確公布“獎項種類、參與條件、參與方式、開獎時間、開獎方式獎金金額、獎品價格、獎品品名、獎品種類、獎品數量、中獎概率、兌獎時間、兌獎條件、兌獎方式、獎品交付方式、棄獎條件、主辦方及其聯系方式等信息”。二是結合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完善了謊稱有獎的方式進行有獎銷售的具體情形。三是秉持有利于消費者原則,明確“有獎銷售活動開始后,經營者不得擅自變更獎項種類參與條件、開獎方式、兌獎方式等信息,不得另行附加條件或者限制,但是有利于消費者的除外”。

商業詆毀條款,一是明確商業詆毀主體是經營者,對象是競爭對手,表現形式為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后果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二是區分經營者的商業詆毀行為與其他主體侵犯名譽權的行為,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消費者對經營者的產品質量或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借機誹謗、詆毀、損害其名譽的;新聞單位對經營者產品質量或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主要內容失實,損害其名譽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

互聯網領域不正當競爭行為條款,一是在上位法基礎上,對利用技術手段在互聯網領域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規制。此類行為的特點是,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其他方式,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服務的正常運行。二是增加“未經用戶許可或者授權,下載、安裝、運行、更新應用程序,影響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設備、功能或者程序正常運行”的規制條款,以順應互聯網發展趨勢。

《條例》第四章對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調查

一是明確了監督檢查部門的調查措施、程序要求及保密責任;其中,對行政強制措施審批時限要求進行具體明確,即“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前款第四項規定的措施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未獲批準的,應當立即解除強制措施。”。二是規定了經營者及相關人員配合調查。三是規定了監督檢查部門對其他國家機關、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支持、包庇、參與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通報義務。四是明確了監督檢查部門與其他部門之間的執法協作以及與司法機關之間的行刑銜接。

《條例》第五章法律責任

一是法律責任與上位法有效銜接,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是明確銷售明知或者應知是實施了混淆行為商品的法律責任,對實施混淆行為的產品、標簽、包裝、宣傳材料、模具、印版、圖紙資料等違法商品應依法予以沒收。三是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明確經營者擅自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損毀監督檢查部門查封、扣押的財物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條例》第六章附則

新修訂的《四川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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